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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德州: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

时间:2007/7/5 10:31:29 点击:8862

日前,市物价局向德城区人民政府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、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、河东新城建设办公室、市直各部门和有关企业发出通知,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对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。 市物价局根据省政府《关于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》(鲁政字[2005]115号)要求,经市政府同意,对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。具体征收标准为:居民生活、工业、经营服务业用水由现行的0.70元/吨、0.80元/吨、0.90元/吨统一调整为1.00/吨。 考虑到城市居民中低保户、困难户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,其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不作调整,维持原标准0.30元/吨不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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